问答题 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处罚原则,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
【正确答案】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一种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形态具有如下特征:
   (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类型性规定的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这是因为犯罪未遂形态和犯罪预备形态都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而二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2) 犯罪没有得逞。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后,犯罪未能得逞,即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
   关于犯罪未得逞的含义,学界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的结果没有出现。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人的目的没有达到。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的构成要件没有齐备,具体而言:其一,对于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作为犯罪未得逞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以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结果为犯罪未得逞的标志;其二,对于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作为犯罪未得逞的标志,如脱逃罪以在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未达到逃脱监禁羁押的程度为犯罪未得逞的标志;其三,对于危险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作为犯罪未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破坏行为未能造成可导致交通工具倾覆的危险为犯罪未得逞的标志。其中第三种观点为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3) 犯罪未能完成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形态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实施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后者是由于行为人个人意志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
   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具体含义:1)应当是阻碍犯罪分子完成犯罪的原因。这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质的规定性。在实践中,这种原因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人、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阻碍作用的因素;第二,行为人自身对完成犯罪具有阻碍作用的因素,如其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的缺乏或不佳状况;第三,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如对犯罪工具的性能、犯罪对象情况等存在错误的认识。2)应当是足以阻碍犯罪分子完成犯罪的原因。这是意志以外原因量的规定性。如果不足以阻碍犯罪分子完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动放弃的,不能认定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视为犯罪未遂,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当然,行为人对这些因素是否足以阻碍其完成犯罪存在错误认识的另当别论。总之,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是以上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统一。
   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成立未遂犯的场合,尽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比既遂犯轻,但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往往要比既遂犯小。因此,对未遂犯的处罚一般要比既遂犯轻,即一般要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