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8年某省水利厅制发了一道“委托函”,要求该省A市水利局对京珠高速公路(湖北境内)建设中造成水土流失的事项进行管辖,并要求B、C两市水利局予以配合。这三个市的水利局经过近两年的联合调查,于1999年以A市水利局的名义对此事作出了一份处罚决定,要求京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交纳因土地征用造成水土流失的补偿金4337.5万余元人民币。京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对此不服,向某省水利厅提起复议。(注:根据《某省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对于跨两个地区(市)以上的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由省水利厅管辖。”)(武大2006年研) 试分析: (1)某省水利厅“委托函”属于行政委托还是行政指定管辖?为什么? (2)A市水利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哪些违法?为什么? (3)如何确定本案中的行政复议参加入、复议机关?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某省水利厅的“委托函”属于行政委托。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从本案中“委托函”的以下几点特征可以判断其属于行政委托: ①根据该省有关法规规定可知,该省水利厅对此案享有管辖权,而A、B、C三市均不享有管辖权。因此,通过制发“委托函”,省水利厅将自身的职权的行使权转移给了A市水利局。 ②省水利厅与A市水利局之间达成了委托管辖的合意。这表现为前者向后者制发了一道“委托函”,后者接受并进行了相关调查、处理。 ③省水利厅采取了制发“委托函”这一典型的行政委托方式。而不是采取“决定”、“命令”的方式,所以也不存在指定管辖的情形。 (2)省水利厅与A市水利局之间属行政委托关系,根据行政委托原理,A市的处罚决定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①“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因为根据行政委托原理,受委托者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本案中,作为受委托人的A市水利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委托人省水利厅的名义作出相关行政决定。 ②A市水利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土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本案中,A市水利局在“处罚”决定中却要求京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交纳因土地征用造成水土流失的补偿金4337.5万余元人民币。依据上述规定,交纳补偿金属于行政收费,不应当使用“处罚”决定。因此,A市水利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 (3)A市水利局只能以省水利厅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是违法的。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对受托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委托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此,京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对于这一违法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京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被申请人是A市水利局,复议机关是某省水利厅。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