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该企业所生产化肥既作为最终消费品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又作为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和其他化工企业的比例为3:7,每吨化肥的不含税售价为2500元、成本为1755元(含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的255元)。该企业生产化肥的原材料均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近日,该企业的总经理与甲会计师事务所某注册会计师会谈,期间讲到了是否放弃享受的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问题。为提请董事会讨论这问题并作决策,该总经理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请该注册会计师就一些问题给予回答。该总经理所提问题如下:
(1)对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和化工企业的化肥,放弃免税优惠与享受免税优惠相比,增值税的计算有何区别?
(2)以100吨化肥(30吨售给农业生产者,70吨售给化工企业)为例,分别计算免税销售、放弃免税销售情况下这100吨化肥的毛利润,从而得出放弃免税销售是否更为有利?(说明:因农业生产者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为不增加农民负担,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化肥含税售价仍为2500元/吨,销售给化工企业的不含税售价为2500元/吨。)
(3)假定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化肥含税售价仍为2500元/吨,销售给化工企业的不含税售价为2500元/吨,以销售总量100吨为例,请计算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超过多少时,放弃免税将对企业不利?
要求:假定你为该注册会计师,请书面回答该总经理的以上问题。(涉及计算的,请列明计算步骤。)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放弃免税优惠:应纳增值税=2500×13%-255=70(元)。
享受免税优惠:应纳增值税=0(元)。
(2)放弃免税优惠:毛利=[2500/(1+13%)-(1755-255)]×30+[2500-(1755-255)]×70=91371.68(元)。
享受免税优惠:毛利=(2500/1-1755)×30+(2500-1755)×70=74500(元)。
所以,放弃免税权有利,应该放弃。
(3)通过建立等式关系,测算销售量平衡点,确定是否选择免税的销售量。
假设对农业生产者销售量为W,平衡式为:享受免税的毛利=放弃免税的毛利。
即:(2500-1755)×100=[2500/(1+13%)-1500]×W+(2500-1500)×(100-W)。
展开算式为:74500=712.40×W+1000×(100-W)。
W=88.66(吨)。
当对农业生产者销售88.66吨,对化工企业销售11.34吨时,享受免税和放弃免税,企业获得毛利相同。
假设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超过平衡点88.66吨,测试为90吨时,放弃免税:
获得毛利=[2500/(1+13%)-1500]×90+(2500-1500)×(100-90)=74115.04(元)。
当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超过88.66吨时,放弃免税获得的利润低于享受免税获得的利润。此时放弃免税对企业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