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酒厂(一般纳税人)当年12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经销单位购入大麦,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26万元,货已入库。
(2)购入其他原料,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4万元,货已入库。
(3)提供价税混计3.51万元的原料委托另一酒厂加工酒精,支付加工费及税金共0.234万元,取得专用发票。收回后全部投入生产,加工成粮食白酒。
(4)销售粮食白酒140吨,不含税价84万元,另收包装物押金9万元。按合同规定,本月预收货款42万元,其余款项下月收到货后16日内付清。12月24日将此批货发出。
(5)将不含税价为12万元的粮食白酒20吨交本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门市部零售30000斤,取得零售价款13.5万元。
企业按以下办法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额=42×17/%+13.5/1.17×17/%-26×13/%=5.72(万元)
消费税额=140×2000×0.5+420000×25/%+20×2000×0.5+12000×25/%-(35100+2340)/1.17÷(1-25/%)×25/%=140000+105000+20000+30000-10666.66=284333.34(万元)
分析要求:酒厂做法是否正确?指出错误并进行正确计算。
【正确答案】酒厂增值税计算有误。
(1)按税法有关规定,应按84万元计算销项税额,包装物应计销项税额。
(2)随加工费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应纳增值税额=(84+9/1.17)×17/%+13.5/1.17×17/%=26×13/%-0.234/1.17×17/%=15.59+1.96+3.38-0.034=14.14(万元)
酒厂消费税计算有误。
(1)应按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售价和销量计征消费税。
(2)委托加工酒类产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3)应纳消费税=(140×2000×0.5÷10000)+(84+9/1.17)×25/%+(30000×0.5÷10000)+13.5/1.17×25/%=41.3(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