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各项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退耕还林的对象的是(    )
   A.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
   B.沙化、盐碱化、沙漠化严重的耕地   C.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耕地
   D.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退耕还林条例》第15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一)水土流失严重的;(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第16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