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在公众的镜头前执法,是警察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依法履行职务所必须具备的一种能力。
“镜头前执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关法律条文指出,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要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监督,也要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的监督。这是由警察前面的"人民"二字所决定的。"镜头前执法"可监督执法过程的规范性,也是警察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公开示范。规范的执法行为,即使被拍摄者扩散,也是对法律规定的宣传,与公安工作和警察执法既不矛盾,也不冲突。
而基层民警抗拒"镜头前执法",我认为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担心拍摄者发布不完整视频引发公众舆论,甚至会出现断章取义的情况,给公安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第二,自身执法不规范,惧怕舆论压力。一些地方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不文明执法、暴力执法等行为,他们惧怕舆论压力,所以对镜头产生抵触情绪。
我认为,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在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人民警察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镜头前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不出现过度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等行为。对于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民警也应及时果断依法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