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刘宝瑞、刘军、林建华曾在同一监狱服刑而相识,1999年先后刑满释放。2002年4月,刘宝瑞与在广东的刘军联系,要其搞到海洛因来北京贩卖。2002年5月上旬,刘军伙同林建华携带海洛因1000克从广州来到北京、天津贩卖。三人在天津贩卖海洛因期间,从他人购得小口径手枪2支、子弹80余发。刘宝瑞、刘军在案发后被抓获,林建华在归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对刘宝瑞、刘军、林建华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刘宝瑞、刘军、林建华三人,明知是毒品,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贩卖毒品罪。刘军、林建华携带海洛因1千克从广州来到北京、天津的行为,是以贩卖为目的的,被贩卖毒品这一行为所吸收,故两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刘宝瑞、刘军、林建华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他人购得小口径手枪2支、子弹80余发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这两个行为是独立的犯罪,应该数罪并罚。林建华已经准备去投案,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林建华视投案后的供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刘宝瑞、刘军、林建华可能构成累犯。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由于本案中刘宝瑞、刘军、林建华之前所犯何罪及犯罪性质都无交待,故不能肯定构成累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