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三将自己的汽车出卖给李四并完成交付,但双方没有办理汽车的过户登记。过后张三的债权人王五知道此事后,因王五也想购买该汽车,便主张用该车来抵偿张三的债务。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的规定,下列有关优先权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优先权、善意第三人
[解析] 张三与李四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李四基于现实交付取得所有权,故A、B、C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李四的优先于债权人王五,故D项正确,当选。同理,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同样可以得出D项正确的结果。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