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如果对拟检查的存货做出标识会被甲公司负责盘点的人员所知晓,对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产生不利影响。
(2)不恰当。采用从存货实物选取项目追查到存货盘点记录表的方法,只能获取存货证据完整性的证据。另外,还应当从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到实物,来获取关于存货存在的证据。
(3)不恰当。开箱检查时,还应当抽查每个纸盒中是否有一双鞋。
(4)恰当。
(5)不恰当。应当对收到的存货确定其是否应纳入2015年12月31日的存货。如果纳入,则是存货监盘的范围。
(6)不恰当。所有已经填用、作废以及没有使用的盘点表单的号码都应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