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结算、财务数据的备份制度,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 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 )年。
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 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 20 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 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