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购房向好友乙借款20万元,双方于2013年5月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5年内清偿完毕,对于是否计算利息并未约定。乙于2013年5月15日将20万元借款交付于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本题考查民法。
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而非签订了借款合同就生效。
B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乙于2013年5月15日将20万元借款交付于甲,至此合同生效。
C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双方对于是否计算利息并未约定,按照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乙无权要求甲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D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甲逾期不归还借款,因此乙有权要求甲承担逾期利息。
故正确答案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