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是1994年1月由几家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成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发行的股票 获准上市交易。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共计100万元;1997年起公司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发生很大困难。为解决公司资金短缺问题,公司董事会于199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方案,交股东大会讨论。股东大会以52%的表决权通过决议;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为吸引投资者以95元每股的价格出售,拟筹集资金95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 决议后,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了发行新股的公告,专门成立新股销售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问:甲公司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甲公司以下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A.甲公司自成立后连续3年微利,未能支付股东股利,且1997年度上半年亏损,不符合我国证券法第13条第2项规定的新股发行条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B.甲公司将面值100元的股票,以95元每股的价格折价发行,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128条规定的股票不得以低于票面金额价格发行的规定。 C.甲公司自行成立新股销售部向社会公开销售股票,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88条关于“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的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