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块价值1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3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问题。(2009—卷三—91—93,任)
多选题 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交付是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式,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而占有改定是《物权法》承认的观念交付的一种。本题中,甲与乙先签订了买卖合同,随后又签订了借用合同,约定由出卖人甲继续占有该玉石,因此,是典型的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甲通过这一形式实现了所有权的移转,故D项正确。问题是,甲与乙之间订立了两个合同,玉石的所有权何时发生移转?是第一个买卖合同还是第二个借用合同?《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从该条的“又约定”和“该约定”来看,在占有改定中,所有权应自第二个合同而非第一个合同生效时发生移转,故B项正确而A、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D。
多选题 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依上题所述,既然肯定了乙已取得玉石所有权,甲将该玉石出卖给丙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而非一物二卖的行为,这是二者区别的关键。无权处分行为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甲丙之间的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 在无权处分的背景下,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主张所有权。但是,善意取得首先要求丙在主观上属于善意也即不知情,但本题中恰恰丙事先知情,故不可能成为善意第三人,丙不能取得玉石的所有权,故A、B项错误。 这样一来,丙只是占有人而非所有人,但为后面的人成立善意取得铺垫了条件。丙将玉石交给丁,丙丁之间成立代物清偿协议,丁因善意以合理的价格从丙处取得玉石占有,是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也即善意、有偿、合理价格、已经占有动产等,故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多选题 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接上题的分析,丁已经取得玉石所有权,而原所有权人乙则丧失了所有权。现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是该玉石的拾得人。《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据此,戊不能基于拾得玉石而取得所有权.丁有权要求其返还该玉石。故A项错误。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此时该玉石的所有权人丁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2年内请求己返还。故D项符合此意。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