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甲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甲的抢劫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处于犯罪的实行阶段。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根本属性。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一般采取的标准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达到犯罪目的但不想继续实施而放弃。本题中,甲放弃犯罪的原因是因为乙认出了自己,而这一事实不足以阻止甲实施自己的行为,甲之所以不继续实施抢劫,是因为甲不想实施。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并且是发生在抢劫罪的实行阶段,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