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原告戚某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甲乙丙丁四个人的证言,其中,甲是戚某的弟弟;乙是戚某代理人的妻子,内是法院的院长,丁是18岁的中学生,甲、乙、丙均亲自出庭作证,但丁因家长不让其出庭而未出庭作证。请问:在上述证言中,哪些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考点] 证人证言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69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题中甲、乙的证言均属于该条第(二)项情形,丁的证言属于该条第 (五)项情形,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