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赵某、李某、孙某家住龙山市城东区。赵某是盗窃惯犯。1999年,赵某组织李某、孙某在龙山市各区流窜作案。2000年4月,赵某得知城北区某市场夜间治安防卫工作松散,便伺机作案。19日夜,赵某组织李某、孙某潜入该商场,窃得财产价值共计5万余元。
   问:
   (1) 若赵某、李某、孙某三人当场被捕,并在审讯中供述在城西区行窃三次,窃得财物价值3万余元;在城南区行窃五次,价值2000余元。问:在此情况下,该如何确定法院的审判管辖?
   (2) 若三人行窃后,孙某为毁灭罪证,又自作主张地将商场内的衣物点着,引起大火,使该商场损失近20余万元,并烧死一人。在此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级别管辖?若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保安人员姜某、井某提起公诉,他们的犯罪地在哪里?
   (3) 若三人被依法审判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3年,并押送江北市某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李某自首交待了判决时未被发现的抢劫罪。案件经服刑地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服刑地检察院向该地法院提起公诉。但该地法院认为李某的漏罪——抢劫罪发生在龙山市城东区,故应由城东区法院受理,将案件移送城东区法院。问:该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和指定管辖。本案与军队和铁路运输无关,也未发生管辖不明,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因而不存在专门管辖和指定管辖问题。
   关于级别管辖,综合立案的情况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赵某、李某、孙某的犯罪行为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本案的级别管辖应为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地域管辖,我国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居住地为辅。本案中,城西区、城南区、城北区均为犯罪地。此时,管辖地的确定应采另一原则:以最初受理地为主,以主要犯罪地为辅。本案中,被告人在城北区被捕,城北区法院成为最初受理地法院,且被告人在城北区盗窃数额最大,该区又是本案的主要犯罪地。
   因而本案的审判管辖应该是龙山市城北区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本题假设,刊、某放火,使商场损失 20余万元,且烧死一人,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是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龙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城北区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实行级别管辖上的“就高不就低”原则。
   保安人员姜某、井某的犯罪地,应是城北区某商场。玩忽职守罪属不作为犯罪,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作为犯罪的犯罪地是其应作为的地点。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服刑地法院的作法是错误的,本案应由罪犯服刑地即江北市某基层法院管辖。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发现服刑罪犯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并需要审理的案件,应由服刑地法院受理。
   其二,由服刑地人民法院受理,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省去往返押送罪犯的麻烦,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因而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无疑是更为适宜的。
   因此,服刑地法院的作法是错误的,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