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的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
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C.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一重处罚
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罚还是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罚的问题。本题司考答案为B,因为其遵循的是通说的理论,但是对于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的观点已经获得越来越多学者的支持,正变成有力的学说(详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409~412页)。而且关于受贿之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处断,刑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类似案件,刑法明文规定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罚的行为只有第399条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因此有的学者以此说明,主张立法支持牵连犯是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的观点并不足信,因为刑法同样也有牵连犯数罪并罚的规定,而且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也规定“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虽然刑法修订后不再适用奉条款,但是也不能说明这一条款没有正确的理论基础。所以D项按照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