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当药品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不包括
开展调查评估,启动召回
立即停止销售
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
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考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有关药品召回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