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经纪业务:①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②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③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④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⑤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