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根据一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为维持本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基本的社会正义和凝聚力,保护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社会条件。
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及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44类80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如公共教育领域的义务教育免费、寄宿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等。
(2)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人们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的均等。
①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的条件
a.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由需求决定。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共产品范畴,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和外部性。因此,一旦市场供给失灵,政府必须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但政府因为管理阶层的偏好、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机构自利行为等因素,常常不能根据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提供服务,而是习惯于采用自上而下的决策方式供给基本公共服务,这很可能事国家不能建立符合社会需要的制度安排。
b.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真实一致。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真实信息很难获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一致性常常被区域或群体的一致性分割,并进一步导致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和区域不均等。
c.国家有充足财力可以满足人们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国家的财政实力是基本公共服务的物质保障,但相对于标准不断提高的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国家的财政资源总是有限的和不足的。为了均衡各地财力,国家要家里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的路径
a.合理界定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以普适性为原则,合理区分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的边界,也就明确了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的边界,也就明确了政府均等提供公共服务的边界。
b.科学认定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区分市场功能与政府职能,区分公民个体私人行为与政府公共服务行为,区分公民个体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与基本生存和发展状态,以公民个体基本生存和发展必要条件作为确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依据,超越民族、种族、身份、党派、地域、城乡、群体的差异,在公民个体之间建立具有可比性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c.再造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从公民个体的角度加以度量的基本原理,改变现行公共服务制度从共同体的角度安排的现状,以基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为依据,针对公民个体设计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符合普适性和均等性,形成普惠全民、均等收益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d.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基础上,明确公共财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首要功能,以健全分税制为前提,明确中央财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职责,增加中央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转移支付力度。减少体制性转移支付的比重,保留部分通过地方政府直按转移给纳税人;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之外的项目;清理专项转移支付种类,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列入专项转移支付范围。创新基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额度测算方式,以公民个体之间可比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作为平衡地域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转移支付的依据。健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范,保证地方政府按统一规则使用基本公共服务资金,使地方无权改变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用途。
e.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合理划分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分担比例,完价基本公共服务缴费机制;设立基本公共服务个人账户和信息卡,完价基本公共服务信息体统,建立全国性的基本公共服务转移续按机制;统筹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建立地域间基本公共服务补差退还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