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题(判断分析)
1.甲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体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对外欠下数十万元的债务。债权人乙要求甲偿还,甲称自己已经一无所有,无力偿还。乙遂要求甲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甲的妻子称甲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由甲自己偿还债务,而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
甲的妻子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正确答案】甲妻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自然人。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在对外承担债务时,它们是以户的财产而非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所欠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在本案中,乙有权利要求甲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债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