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卷三—39,单)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前引《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甲与乙之间对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而丙主张古董归他所有,因而对甲、乙之间的诉讼标的丙有独立请求权,因此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A、B项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C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本诉与有独立请求第三人之诉是独立的两个诉,因此法院不能以本诉已经撤诉为由驳回第三人的参加之诉,D项不正确。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