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两村相邻。两村约定甲村占用乙村长800米宽100米的土地修建引水渠以灌溉甲村的果园,作为补偿甲村每年支付乙村1万元,期限为10年。双方签订地役权合同并办理登记。3年后,甲村将果园承包给村民丙,承包期为5年。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374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A项表述错误,选A项。《民法典》第378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民法典》第379条规定,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对比上述两条规定可知,B项表述属于《民法典》第378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因此无须经乙村同意,故B项表述错误,选B项。根据《民法典》第378条规定,C项表述正确。土地所有权人在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的,是否支付补偿费应由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当由所有权人继续负担补偿费。可见,D项表述错误,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