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为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必要义务,违反了不得侵犯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法定义务。比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患者损失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存在患者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包括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遭受侵害;患者因此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以及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比如,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例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患者遭受的人身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前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与诊疗行为发生时相应的主要义务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