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瑞通公司、百旺公司和蔡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嘉运股份有限公司。嘉运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瑞通公司持有嘉运公司40万股股份,百旺公司持有嘉运公司20万股股份,蔡某持有嘉运公司股份10万股,其余股份以无记名的形式募集发放。嘉运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嘉运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李某,利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000股股票,但是转让给李某之前,李某辞职了。嘉运公司于是决定由公司自己来持有回购的1000股股票。
在经营过程中,嘉运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中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一度陷入混乱。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董事会通知了瑞通公司、百旺公司和蔡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任某持有嘉运公司6万股股票,他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出临时议案并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任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嘉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了4名董事。严某持有嘉运公司2万股股票,但是由于没有看到公告,致使未能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于是严某在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嘉运公司此次临时股东会议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问题:

1.嘉运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为什么?本题中嘉运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有何不妥之处?
【正确答案】有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为奖励本公司职工回购自己的股份。违法之处有:(1)不能以税前利润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应用税后利润;(2)回购股份后应当在1年之内转让给职工或者作其他处理,不能由公司自己长期持有。《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应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的资金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合法之处有:(1)嘉运公司应当在只有5名董事之日起的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是3个月;(2)临时股东会议应当在30日之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而非15日。《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没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任某拥有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内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且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见前引《公司法》第103条。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瑞通公司拥有160万表决权,百旺公司拥有80万表决权,蔡某拥有40万表决权,嘉运公司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嘉运公司章程规定了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临时股东会议决定增选4名股东,所以每一股份拥有四个表决权。用股东们的所持股份乘以四即是每位股东的表决权数,即瑞通公司拥有160万表决权,百旺公司拥有80万表决权,蔡某拥有40万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嘉运公司没有表决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法院应当支持严某的主张。嘉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严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之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