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了如下修改:
(1)关于出口义务的修改。“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个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或者先进技术的外资企业”。
(2)删除有关外汇平衡的要求。删除“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市场销售,因而造成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机关负责解决”。
(3)外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修改。删除“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外资企业依照批准的计划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
(4)“尽先在中国采购”规定的修改。“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质,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调整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增加了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合理原则”,删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的法律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