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自2004年7月份起,马明堂、马义文等七人或二、三结伙或共同聚伙利用捕鸟网、以鸽子为诱饵,分别在甘肃省靖远县、兰州市红古区庄镇、高镇和青海省平安县小峡镇境内非法猎捕猫头鹰、猎隼,并带到海源县市场贩卖。其中,马明堂参与猎捕猫头鹰46只,猎隼2只,得赃款2630元;马义文参与猎捕猫头鹰55只,猎隼2只,得赃款610元;马勇参与猎捕猫头鹰41只,猎隼2只,得赃款260元;马冲参与猎捕猫头鹰47只,猎隼1只,得赃款560元;田惠参与猎捕猫头鹰49只,猎隼2只,得赃款280元;田志清参与猎捕猫头鹰30只,猎隼1只,得赃款500元;田玉贵参与猎捕猫头鹰30只,猎隼1只,得赃款500元。2005年3月,七被告人在平安县境内猎捕猫头鹰、猎隼得手后,在海源县市场贩卖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请问:本案该如定罪?
【正确答案】本案应定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上述两个罪名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