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