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中,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本条涉及绝对拒绝注册理由与相对拒绝注册理由的区分。存在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商标无效,否则应当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选项C属于《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其余三项均为相对拒绝注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