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60万元的空调,除10万元预付款外,其余50万元约定在货物验收后1个月内付清,丙公司为此提供连带担保。甲公司提货后和丁公司一起与乙公司协商,将债务转移给尚欠甲公司5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付款时间不变。考虑到丁公司的偿债能力,乙公司只同意将其中的30万元转移给丁公司。对此丙毫不知情。到期后,乙没有收到任何货款,遂于到期后1个月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丙、丁连带承担50万元的付款义务。
问:甲、丙、丁三公司各应如何承担对甲的付款?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债务承担的条件及其对保证责任的影响问题。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是买受人,依合同负有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乙公司与丙公司成立保证合同关系,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对甲公司的全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甲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债务承担,从而使债务人情况出现变化。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甲将债务的一部分转移给丁,是免责的债务承担,甲不再对债权人乙就已转移的部分债务承担责任,这部分的债务由受让债务的人承担。本案中,甲的债务是可分之债,债权人乙仅同意转移部分债务,因此,债务承担的效力仅及于乙同意转移的30万元,对剩下的20万元,甲仍然对乙负清偿责任。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的,应当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进一步规定,保证人仍然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本案中,丙作为保证人,仍然对未转让的20万元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已转让的30万元债务,由于未征得其书面同意,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甲就20万元主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丙对此20万元的部分负连带保证责任。丁应对30万元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