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和被告祁某的借款纠纷一案诉至北城区法院,石某提出由于祁某不愿给钱导致自己生活过于困难,急需被告先行支付部分费用以供生活。法院经审查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祁某不服提出异议,法院对此异议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法院的做法中错误的是______
A.审查之后才能进行先予执行
B.先行进行先予执行,不用等审查结束
C.对于已经进行先予执行的部分不用追回,其他部分暂缓,等待对异议的审查结果
D.如果原告愿意提供少部分担保,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A
B
C
D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民事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可见本题正确的做法是B项,其他几项做法都是错误的,所以应选A、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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