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3年3月,甲公司与乙服装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所有的四间房屋租赁给乙服装厂。乙服装厂因经济效益不好,于2004年6月擅自将其中的两间房屋租赁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以乙服装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恢复房屋原状。法院受理该争议案件后,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下列关于丙公司诉讼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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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解析] 《民诉意见》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j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笫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故A错误。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故B错误,C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据此,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