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酒厂生产粮食白酒,并销售进口分装的葡萄酒,2015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收购酿酒用高粱40吨,收购凭证注明收购价款80000元。
(2)生产销售高粱白酒18吨,每吨不含税出厂价16000元,每吨收取包装物押金140.4元;该酒厂当期没收到期未退的高粱白酒包装物押金5000元。
(3)外购粮食酒精2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00元,另支付运输公司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000元,该批酒精90%用于粮食白酒的生产、10%用于职工福利。
(4)进口葡萄酒30吨,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600000元,货物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运费40000元,保险费无法查明,向海关缴纳了相关税费;向进出口货物代理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了代理报关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0元。
(5)领用25吨进口葡萄酒进行分装,装瓶后全部销售,不含税出厂价800000元。
(6)向一般纳税人购入包装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00元。
该酒厂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农产品单耗数量为1.8;葡萄酒进口关税税率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按照投入产出法,该酒厂收购高粱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______
按照投入产出法,该酒厂收购高粱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核定抵扣进项税计算过程:高粱耗用数量=18吨×1.8=32.4(吨)
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32.4×80000/40×17%/(1+17%)=9415.38(元)
2. 该酒厂进口葡萄酒应向海关缴纳的关税;
进口葡萄酒应缴纳的关税:
题目给定的进口关税税率10%
进1:3葡萄酒应纳关税=(600000+40000)×(1+3‰)×10%=641920×10%=64192(元)
3. 该酒厂进口葡萄酒应向海关缴纳的消费税;
进口葡萄酒应向海关缴纳的消费税:
葡萄酒属于“其他酒”适用10%的消费税率
进口葡萄酒应纳消费税=(641920+64192)/(1—10%)×10%=784568.89×10%=78456.89(元)
4. 该酒厂进口葡萄酒应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
进口葡萄酒应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
进口葡萄酒应纳增值税=(641920+64192+78456.89)×17%=133376.71(元)
5. 该酒厂当期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该酒厂当期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业务(1)、(2):9415.38元
业务(3):(20000×17%+1000×11%)×90%=3159(元)
业务(4):133376.71+400×6%=133400.71(元)
业务(6):20000×17%=3400(元)
该酒厂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9415.38+3159+133400.71+3400=149375.09
(元)
6. 该酒厂销售高粱白酒增值税销项税额;
该酒厂销售高粱白酒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0+140.4/(1+17%)]×18×17%
=16120×18×17%=49327.2(元)
7. 该酒厂当期应纳的增值税合计数;
该酒厂当期应纳的增值税合计数:
49327.2+800000×17%一149375.09=35952.11(元)
8. 该酒厂销售高粱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该酒厂销售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18+[16000+140.4/(1+17%)]×18
×20%=18000+58032=76032(元)
9. 该酒厂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该酒厂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76032+800000×10%一78456.89/30×25
=76032+80000—65380.74=90651.26(元)
10. 该酒厂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该酒厂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5952.11+90651.26)×(5%+3%+2%)=12660.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