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甲公司因生产经营资金短缺,遂找银行融资5000万元,期限3年。该笔贷款由乙公司以其时价4500万元的办公楼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公司对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2015年3月贷款到期,甲公司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共计6300万元。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未就实现担保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时,既有债务人提供物保又有人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但对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无此要求。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反担保是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而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所作的担保。换言之,在担保人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在其向债务人追偿未果时可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C选项混淆了反担保与本担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并不受制于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D选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