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诉讼第三人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据此可知,人民法院是“应当”而非“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A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可知,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是“可以”而非“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B项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据此可知,无论是否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第三人均享有上诉权。C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D项正确。
(1)行政诉讼第三人无论是否被判决承担法律责任,均可以提起上诉。与行政诉讼第三人不同的是,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2)尽管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程序,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不通知的,则会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