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委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原材料运回酒厂,支付不含税运费1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包装箱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
(3)进口1辆小汽车自用,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23.75万元,缴纳进口环节税金后海关放行,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销售白酒10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6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457元;销售啤酒5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3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元;合同约定,上述包装物均应于2个月内全部退还给酒厂,同时酒厂退还全部押金。
(5)销售白酒5吨给乙企业,为了鼓励乙企业及时付款,甲酒厂给出了若2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30天内付款不给予折扣的条件,乙企业于第10日付款29400元(不含增值税)。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购入的酿酒设备,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53560元,未放弃相关减税优惠,支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输费2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7)受托加工白酒,收取含税加工费24570元,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3000元。
(8)用1吨自产的白酒与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采的天然气进行等价(不含增值税)交换,甲酒厂将换入的天然气的70%用于职工食堂,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的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为6000元/吨,最高不含税销售价格为6100元/吨;小汽车关税税率为20%;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已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甲酒厂当月应缴纳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合计金额。
应纳进口关税=23.75×20%=4.75(万元)
应纳进口增值税=(23.75+4.75)÷(1-5%)×17%=5.1(万元)
应纳进口消费税=(23.75+4.75)÷(1-5%)×5%=1.5(万元)
甲酒厂当月应缴纳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合计=4.75+5.1+1.5=11.35(万元)
甲酒厂当月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甲酒厂当月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23.75+4.75)÷(1-5%)×10%=3(万元)
甲酒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以及留作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
业务(4):应确认的销项税额=[60000+2457÷(1+17%)+30000]×17%=15657(元)
业务(5):应确认的销项税额=29400÷(1-2%)×17%=5100(元)
业务(7):应确认的销项税额=24570÷(1+17%)×17%=3570(元)
业务(8):应确认的销项税额=6000×17%=1020(元)
甲酒厂当月的销项税额=15657+5100+3570+1020=25347(元)
甲酒厂业务(6)应缴纳的增值税。
甲酒厂业务(6)应缴纳的增值税=53560÷(1+3%)×2%=1040(元)
甲酒厂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业务(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00+1000×11%=8610(元)
业务(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3%=600(元)
业务(8):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000×11%×(1-70%)=198(元)
甲酒厂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8610+600+198+5.1×10000=60408(元)
甲酒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以及留作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
甲酒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1040(元)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5347-60408=-35061(元)
甲酒厂当月可留作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5061元。
甲酒厂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不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业务(4):应纳消费税=[60000+2457÷(1+17%)]×20%+10×2000×0.5+250×5=23670(元)
业务(5):应纳消费税=29400÷(1-2%)×20%+5×2000×0.5=11000(元)
业务(8):应纳消费税=6100×20%+1×2000×0.5=2220(元)
甲酒厂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不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3670+11000+2220=36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