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符合下列( )程序要求。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 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 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 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 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 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 限。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故本题答案选 AB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