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5年8月,户口在甲区的张某为做生意向户口在乙区的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6年12月底之前归还。后张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被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关押在丙区监狱服刑。此外,2007年1月起,李某即开始丁区居住。2008年3月,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所借的10万元钱,李某应当向( )法院起诉。
  • A.甲区人民法院
  • B.乙区人民法院
  • C.丁区人民法院
  • D.丙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4项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条的区别,即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张某作为被告已在丙区监狱服刑一年以上,因此李某应向丙区法院起诉。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