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7年5月20日,农哲电子厂与大钟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400万元,期限自1997年5月20日至1998年4月20日,借款用途为购买固定资产。1997年5月 20日大钟农工商总公司为农哲电子厂出具不可撤销借款担保合同书,约定保证期限直至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为止。1998年4月20日,因电子厂未还借款,被信用社告上法庭。
请问;
问答题
如果电子厂借到款后用于炒股,信用社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可以。《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对于电子厂变更借款用途,信用社可以解除合同。
问答题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倒卖国家禁运物品,保证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对于主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问答题
本案中,如果担保合同书并未讲明总公司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总公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问答题
本案中,总公司的保证期限应到何时为止?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对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应按照两年计算。即由1998年4月20日之后两年内,到2000年4月20日为止。
问答题
如果担保合同书中未提到保证期限,总公司的保证期限应到何日为止?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总公司的保证期间自1998年4月20日至1998年10月20日。
问答题
如果信用社与电子厂于1999年4月17日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将还款期限延期到 2000年3月20日偿还,但是并未征求总公司同意,总公司的保证期限应到何日为止?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总公司的保证期间仍应到2000年4月20日止,而不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000年3月20日)之日起两年(即2002年 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