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 B.丙接收了甲错发的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正确答案】 B、C、E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因合同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合同之债;丙擅自使用该设备是侵害了乙的财产权,属于侵权之债;丙在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的情况下接收了甲错发的设备,从而有损于乙取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之债,该不当得利发生后,丙负有返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