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法条]《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试分析上述刑法法条。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刑法》第399条规定的罪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
(1)罪名分析
本条共确立了4个罪名及处断一罪的情形,但是本题中给出的材料仅涉及到3个确立罪名和处断的一罪的情况。①第399条第1款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②第399条第2款规定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即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③第399条第3款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即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④第399条第4款规定了处断的一罪的情形。即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受贿行为又牵连上述犯罪时,应该按照较重的犯罪处罚。
(2)构成要件
①犯罪主体方面。第399条规定的罪名的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②犯罪的客观方面。徇私枉法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司法职务之便,实施徇私枉法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用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对明知有犯罪事实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用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起诉、审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判的行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③犯罪的主观方面。徇私枉法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动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因过失导致错误的判决、裁定的,不成立本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主观方面是过失。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④侵犯的客体。上述罪名项下的行为所侵犯的是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3)法定刑方面
上述罪名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刑罚,且只有自由刑没有财产刑和其他刑罚种类;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刑罚相一致,徇私枉法罪与上述罪名相比增加了一个情节特别严重的刑罚条款。
(4)犯罪形态
徇私枉法罪是行为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情节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
(5)罪数形态的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受贿罪)规定之罪的,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