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志华因投资股市失败损失惨重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其妻杨兰申请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其财产由杨兰代管。李志华在失踪前曾向其友聂军借款10万元,现已到期,聂军向杨兰索要欠款。杨兰认为钱是李志华借的,应等其回来再还。聂军索要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中,哪个是正确的?______
  • A.聂军为原告,李志华为被告,杨兰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B.聂军为原告,李志华与杨兰为共同被告
  • C.聂军为原告,杨兰为被告
  • D.聂军为原告,李志华为被告,杨兰为其法定代理人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诉讼参与人地位的确定。《民法通则意见》第3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