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香港出口人向江苏某进出口公司提供二手减震器制造设备,合同总价值450万美元,交货条件为CIF上海,交货期5月30日。付款方式为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提单、商业发票、检验证书等单据7天后,以电汇方式付款。
   合同签订后,由于卖方的供货人原因,货物推迟到7月24日才装运。随后将规定的单据以特快专递方式寄给买方,买方未就迟期装运提出异议,并于货到后,将货物交给国内用户使用。但在卖方提醒付款时间已到要求支付货款时,买方却声称,在6月19日公司被吊销了进出口权,因对方迟期装运,无法申请进口许可证,因而要求退货。请问,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提示]该案较为复杂,存在双方违约问题。卖方违约表现在比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晚交货1个多月;买方违约表现在不支付货款。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应在5月30日前装运货物,违反此项规定如果使买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如果造成买方损失,还可以要求卖方赔偿,但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没有对卖方迟期交货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将货物转交给最终用户使用,这等于买方用行为表示接受了卖方的迟期交货,但此行为并不表示买方放弃了迟期交货遭受损失的索赔权。
   买方要求退货属违约行为。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13种贸易术语中,除EXW和DDP外,买卖双方应对进出各自国境的手续负责,买方未能取得进口批文属违反合同义务行为,与卖方无关,故买方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如果买方真想退货的话,应在收到买方提交的单据后,立即通知卖方,并可声明保留损失索赔权。事实上,买方的拒付货款是不顾商业诚信的故意违约行为,应当受到谴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