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强制性规范中要求的标准。下列设计使用年限分类中 条有错。
1类:设计使用年限10年(临时性结构)
2类:设计使用年限2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类:设计使用年限5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4类: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解析] 在强制性规范《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中规定,临时性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