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胡某有二层楼房一幢,二层于1993年租予内侄子李某夫妇居住。1995年,胡某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身边又没有其他亲人,遂与李某签合同约定,以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胡某将在房产证书上把李某列为共有人。1995年年底,胡某到房产部门更改登记,将李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栏,房产部门据此重新更换了房产证。但是自李某夫妇被列为共有人之后,对胡某的态度越来越差,开始经常与胡某争吵,1997年10月的一天,李某甚至将胡某赶出家门。胡某为此极度痛苦,后悔万分。后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问题。本案中,胡某与李某间所签的合同是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扶养人先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为条件,然后遗赠人的转移财产的法律行为才生效。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本案中,胡某与李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胡某将李某列为楼房共有人的目的即是为了让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后事,只有李某履行了这一义务,胡某才愿意将李某列为共有人。而李某却没有依约对胡某悉心照料,已经违反协议,胡某当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不再将李某列为共有人。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