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并未强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因此甲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乙、丙的一致同意。因此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择。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A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了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但并未规定乙、丙不同意丁入伙时,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按照《合伙企业法》第45~46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可以按照甲退伙的情况处理。因此C选项错误。如果甲退伙,合伙企业尚存在乙、丙两人,不构成《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的解散原因,并不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因此,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