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未就业随军配偶按照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 )的比例缴费。
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 担。未就业随军配偶按照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1%的比例缴费,国家按照其缴纳的同等数额给予个人账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