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同为A市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年7月,该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市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大额合同,并如数支付了预付款。然该贸易公司早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该笔预付款亦已被用来填补漏洞,贸易公司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甲、乙、丙三人在了解上述情况后,认为这种情况将打击股东的信心,公司股票将严重受冲击。因此在公司中期报告中未予以披露。甲、乙、丙三人便将各自手中的股票卖出,并建议亲朋好友抛售该公司股票。事后事情曝光,中国证监会对此进行调查。请根据证券法的“三公原则”评述甲、乙、丙三人的行为。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我国《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即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发行公开、持续公开、发行人以外的公开义务。公开原则要求企业披露的信息要真实、全面、及时、易得、易解。公平原则指证券交易活动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正原则指执法者和司法者应公正对待争议双方当事人,公正地适用法律。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此“三公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身为公司董事,了解到公司的一些内幕信息,在中期报告中虚假陈述;同时依此信息从事股票交易,并且将此信息加以私下传播,严重违背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使一般投资者蒙受了巨大利益损失。甲乙丙三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依法应得到法律制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