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支票的相关制度与票据抗辩。《票据法》第81条、第90条、第89条第2款,依据以上规定,支票当然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存在题目当中所说的一星期后,即2014年10月12日提示付款,2015年1月中旬要求付款的情形。就选项而言,A项涉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与银行利益无涉,银行不得主张此项抗辩,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故A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甲乙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乙可以对甲提出票据抗辩,故B项正确。司法部答案认为B项错误,存在问题。甲乙之间既存在票据关系,又存在票据之外的民事关系。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也可以在票据被拒之后向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故C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遗失后,持票人甲并不丧失票据权利,而是可以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