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对TRIPS协议关于商标权的规定,下述正确的有( )
A.TRIPS协议允许某些成员国国内法认可的“气味商标”、“音响商标”
B.TRIPS协议规定成员不能将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过”作为“是否有权提交注册申请”的条件;但可以将“是否使用”作为“是否具备注册资格”的依据
C.TRIPS协议规定自申请日超过3年仍未主动使用商标的,可以驳回注册申请
D.TRIPS协议允许成员以域内法确定商标的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得对商标采取强制许可制度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TRIPS协议关于商标权保护的规定
TRIPS协议第15条“保护事项”第1项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另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或标志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因此,只要“气味”、“音响”达到了“区别”的标准,TRIPS协议允许某些成员国国内法认可“气味商标”、“音响商标”,故A项正确。第3项规定:“各成员方可将使用作为给予注册的依据。然而,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是提出注册申请的一项条件。”因此,B项正确。第19条“使用规定”第1项规定:“如果注册的保持要求以商标付诸使用为条件,则除非商标所有者提出了此类使用存在障碍的充分理由,否则注册只有在商标至少连续3年以上未予使用的情况下方可取消。”故自申请日超过3年仍未主动使用商标的,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故C项正确。第21条“许可与转让”规定:“各成员方可以确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同时,不言而喻,强制性的商标许可是不应允许的,已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有权将商标所属企业与商标一同转让或只转让商标不转让企业。”根据该条规定,D项正确。